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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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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信息登记表(2025年第三季度)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9-16

填报单位(章):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案件领域

案件来源

市(州)

区(县)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法律法规

备注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1

动物防疫

检查发现

眉山市

彭山

王刚


经营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5年4月28日上午10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凤鸣屠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调取监控发现有一车生猪运至凤鸣屠宰有限公司后由川Z1253H与川ZTK200分装后运走,经电话询问川Z1253H与川ZTK200车主,其是从王刚处购买分装生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0

1



12135

/

/

2025年4月28日

2025年7月21日

李秋萍、李明华

眉彭农(动监)罚〔2025〕6号


2

动物防疫

检查发现

眉山市

彭山

金跃贵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5年4月30日上午6点10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将行驶在贝尔大道北段的车辆豫HM3453拦下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载有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61头,金跃贵为该车生猪的货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97

1



82824

/

/

2025年4月30日

2025年7月21日

李秋萍、李明华

眉彭农(动监)罚〔2025〕7号


3

水产渔政

有关部门移送

眉山

彭山

林华巍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5年1月11日,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指出林华巍、王华、罗小祥于2025年1月9日,在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龚家堰水库,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渔业资源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8

1



2000

/

/

2025年1月16日

2025年9月2日

翟琛澜、钟海波

眉彭农(渔政)罚〔2025〕3号


4

水产渔政

有关部门移送

眉山

彭山

王华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5年1月11日,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指出林华巍、王华、罗小祥于2025年1月9日,在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龚家堰水库,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渔业资源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8

1



1500

/

/

2025年1月16日

2025年9月2日

翟琛澜、钟海波

眉彭农(渔政)罚〔2025〕4号


5

水产渔政

有关部门移送

眉山

彭山

罗小祥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5年1月11日,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指出林华巍、王华、罗小祥于2025年1月9日,在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龚家堰水库,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渔业资源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8

1



1500

/

/

2025年1月16日

2025年9月2日

翟琛澜、钟海波

眉彭农(渔政)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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