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章):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领域 |
案件来源 |
市(州) |
区(县)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
执法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公安情况 |
备注 |
个人 |
单位 |
法律法规 |
条 |
款 |
项 |
备注 |
罚款(单位:元)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
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停产停业类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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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
上级交办 |
眉山 |
彭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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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丹福饲料有限公司 |
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4年9—12月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通知》(N〔2024〕-3490号),文件中显示眉山市丹福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II888粗蛋白质检测值未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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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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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
2025年1月6日 |
李明华、李秋萍 |
眉彭农(饲料)罚〔2024〕16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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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饲料 |
上级交办 |
眉山 |
彭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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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海郑兽药有限公司 |
经营禁用的饲料添加剂 |
2025年1月22日,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查处202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N〔2025〕-175号)文件附检验检测报告(沪兽药饲检字(2024)第0504号)中标明“2024年9月24日抽检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钠(Ⅱ)(生产厂家: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产品标准编号:Q/12TJNW003-2022,生产许可证号:津饲添(2022)H05003,生产日期:20230619,有效期至2025年6月)中检出地美硝唑、芬苯达唑、甲硝唑、乙酰甲喹、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替米考星、氟甲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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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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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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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2日 |
2025年3月11日 |
徐泽、李秋萍 |
眉彭农(饲料)罚〔2025〕2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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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 |
群众举报或投诉 |
眉山 |
彭山 |
彭山区小喻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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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
2025年2月19日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投诉称“彭山区古城南路与小南街交叉口东南20米(小喻百货批发)售卖“鲸鱼牌”“家宝牌”樟脑丸,该产品用于衣物防虫防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属于农药范畴,但是未在包装袋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并且两个品牌公司地址已注销,品牌未续展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请属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局查处并立案”。 |
《农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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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2日 |
2025年3月14日 |
徐泽、李秋萍 |
眉彭农不罚〔2025〕3号 |
否 |
不予处罚 |
4 |
农药 |
检查发现 |
眉山 |
彭山 |
彭山区义和杨建兵农资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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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2025年2月28日,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对位于谢家街道岐山村3组61号的彭山区义和杨建兵农资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货柜中摆放有灭蝇胺(商品名:博士威网蝇,生产厂家:海南博士威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998,净含量:5克,生产日期:20200527,有效期:二年)22包。 |
《农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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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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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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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 |
2025年3月24日 |
徐泽、李秋萍 |
眉彭农(农药)罚〔2025〕4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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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产渔政 |
有关部门移送 |
眉山 |
彭山 |
黄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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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眉彭检行公建〔2024〕24号)文件,说明:2024年8月20日,黄双平、李德军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9月27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双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双平不起诉;同日,以相同理由决定对李德军不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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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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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
2025年1月21日 |
翟琛澜、王鹏翔 |
眉彭农(渔政)罚〔2025〕1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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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产渔政 |
有关部门移送 |
眉山 |
彭山 |
李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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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眉山市彭山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眉彭检行公建〔2024〕24号)文件,说明:“2024年8月20日,黄双平、李德军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9月27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双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双平不起诉;同日,以相同理由决定对李德军不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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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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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
2025年1月21日 |
翟琛澜、王鹏翔 |
眉彭农(渔政)罚〔2025〕2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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