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周明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江口街道泥湾村挖取矿产品(泥夹石)184.6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自然资规罚〔2020〕14号),决定给予周明军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平(泥夹石)184.6方。(二)处违法收入40%的罚款4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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