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府新区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申请收悉,根据相关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彭山区青龙街道先锋社区集体土地4.357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78公顷(其它农用地0.0878公顷),建设用地4.2694公顷。用于天府新区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拌合站。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请你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好补偿等相关事宜,遇国家建设需征收使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应主动配合拆除搬迁。
五、你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复垦等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防治措施建议,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制定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做到减灾防灾,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