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峨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单位)委托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彭山段临时用地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彭山区谢家街道邓庙村9组、李山村6组、悦园村6组、悦园村9组土地,总面积3.9797公顷(其中:农用地3.9367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902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6754,园地0.2290公顷,林地1.9491公顷,草地0.0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67公顷〕、建设用地0.0430公顷),用于成都至峨眉山高速公路彭山段弃土场、施工便道及钢筋加工厂。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请你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好补偿等相关事宜。
五、你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对涉及占用的耕地,按相关规定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复垦等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