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7629150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1 |
黄秀清 |
继承 |
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二段448号9幢1单元4楼2号 |
彭国用(2004)第398号,彭山县房权证凤鸣镇字第P-01083019220号 |
张戈 |
登记机构: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