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单位:眉山彭山海川灵芝养生研究所
办公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粼江枫景29幢3-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
联系方式:18048167855
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2024年度已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收缴你单位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你单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送交本机关,若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其他任何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