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石竹书院筹备组:
你们申请“眉山市彭山区石竹书院”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书院成立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如遇重大活动及涉外交往,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若涉及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章程内容修改等项目变更,须经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审查同意后30天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按要求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依法及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此复。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