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在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或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或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作出撒销登记、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名单(5家)
眉山市彭山区旅游协会、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老年协会、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老年协会、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大石桥幼儿园、眉山市彭山区仁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二、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名单(1家)
眉山彭山海川灵芝养生研究所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公告情况
我局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4年9月11日在区政府门户网发布了《社会组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公告》,逾期未收到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将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上述机构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送交本机关,逾期未上交的一律作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