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等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级河长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结合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职责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河段长、河长办公室及村河道长、巡河员、保洁员、资料员开展巡河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镇河段长巡查。每月至少开展 2 次,重点巡查岷江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防洪能力提升和行政执法监管、涉水规划建设等工作,督察梓桐河、湄州河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情况,督察河道长“河长制”工作落实和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三条 镇河长办巡查。每月至少开展 2 次,巡查镇辖区的所有流域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入河排污口、水面垃圾和两岸垃圾处理、堤坝安全及日常管护,及时报告处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巡查中发现问题,落实河段长、区河长办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村河道长巡查。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巡查村域内河道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入河排污口、水面垃圾和两岸垃圾处理,及时报告发现问题及突出问题落实解决情况。
第五条 村巡河员巡查。每天至少开展 1 次,巡查村域内河道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入河排污口、水面垃圾和两岸垃圾处理等情况。发现水面和岸上垃圾,及时通知保洁员并会同保洁处理,及时向河道长或镇河长办报告发现问题以及突出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
第六条 村保洁员保洁巡查。每天至少开展 1 次,发现水面和岸上垃圾及时处理干净,及时向河道长或镇河长办报告发现问题以及突出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
第七条 村资料员巡查。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对河道长、巡河员、保洁员在巡查和保洁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及时取证记录,突出问题及时通过“河长制”资料 QQ 群和微信群报告镇河长办公室。资料上报时间和任务:每月 5 日前(含)报上月辖区流域每条河流的《河道长巡查记录》并附现场照片 2 组、《巡河员巡查记录》并附现场照片 4 组,以及《保洁台帐》并附现场照片 4组。上报的《巡查记录》《保洁台帐》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巡查范围
第八条 岷江巡查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外陆域 200 米的管护。
第九条 梓桐河、湄州河巡查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水岸两边 200 米的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三、巡查内容
第十条 是否有向河道水体内排放工业、生活、畜禽、医疗、施工等污水行为。
第十一条 是否有违法设置排污口,扩建、改建已有排污口行为。
第十二条 是否有堆放或倾倒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秸秆等行为。
第十三条 是否有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第十四条 是否有毒鱼、电鱼、炸鱼、网捕、养殖投料、滥用化肥、畜禽养殖等行为。
第十五条 是否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电工程以及其他侵占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行为;是否有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
第十六条 是否有非法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弃土、修坟、打(洗)砂等行为。
第十七条 是否有挖筑鱼塘、围垦河道、围河造田等行为。
第十八条 是否有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四、巡查要求
第二十条 河道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镇河段长、河长办做到每半月一小巡,每月一大巡,每季度一次全面巡查;村河道长和巡河员、保洁员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行逐日巡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合巡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实施主体为镇河段长、镇河长办公室、镇河长办成员单位及村河道长、巡河员、资料员。
(一)开展联合巡查前,由镇河长办负责通知镇级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村河道长,村河道长负责通知本村巡河员和资料员参加联合巡查。
(二)村级联合巡查由各村河道长自行组织,可邀请镇河长办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道巡查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内容要详细,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由资料员整理归档,需报上一级河长办的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 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河长办和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巡查中发现有河道漂浮物和沿岸生活垃圾,应及时通知保洁员或组织人员清理,确保河道和沿岸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镇河长办每月对各村《河道巡查记录》《保洁台帐》等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检查。巡查工作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村级“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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