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兴精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50768479
法定代表人:白**
身份证号码:510107197706******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大塘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彭山区兴精创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打磨车间既不属于密闭空间,也未配套相应的VOCs治理设施,有工人正在打磨车间内对木质家具刷涂防裂剂。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环行处罚听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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