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整洁、优美、舒适、安全和畅通的交通、居住、生活环境,有效推进省级安全社区建设,维护场镇交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乱扔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粪便;严禁在公共设施、电线杆、树杆上涂写、刻画、张贴或张挂宣传品、广告等;
二、严禁占道生产经营;
三、所有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严禁在街道停车位外随意停靠车辆;
四、严禁骑摩托车、电瓶车不戴安全头盔行为。
违返上述规定的,村建、公安、交警、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告自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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