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彭山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领导批文同意<关于划定彭山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2024〕139号)文件规定,现就彭山区烈士陵园、洪文渊烈士墓保护范围划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一)眉山市彭山区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二段263号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眉山市彭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现烈士陵园围墙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3米。占地面积:6381.85平方米。
(二)洪文渊烈士墓
设施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双江村3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眉山市彭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以墓冢为基点外延1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3米。占地面积15.05平方米。
(三)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眉山市彭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