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店招店牌设置导则》的
通 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心城区店招店牌设置工作,提升我区城市形象,我局编制了《眉山市彭山区店招店牌设置导则》,并经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店招店牌设置导则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店招店牌设置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成区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店招店牌,是指单位、商户戓个人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徽标等标牌字体符号和标识的实物造型设施。
第三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与城市整体规划风貌和建筑功能业态相协调,注重与周边景观、自然环境相统一。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技术创新,使用新型材料、新光源、新工艺制作。注重个性,体现时代特点和鲜活艺术,禁止使用铁皮、泡沫板、即时贴(不干胶)、喷绘布等质量低劣材料作为店招店牌直接以粘贴、悬挂的形式设置于墙面、台阶、地面、门柱、玻璃幕墙上。
第四条 因建筑物本身缺陷、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突破本导则基本要求的,应先进行规划、设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于眉山市彭山区城市建成区內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行为。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店招店牌按照一楼一款,一店一招的总体原则进行设置。同一位置上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招牌与招牌之间设置距离不得超过10cm-15cm,同一街道店招色彩应相互协调。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风格统一的店招店牌。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店招店牌原则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楼板)以下之间适当地方,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二)临街商业确需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店牌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经严格审查后方可设置,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30cm;(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的店招店牌,其色彩、位置、尺寸应保持协调一致。
步行商业街、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广场等商业物业形态,需统一向物业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业部门统一报送店招店牌设置方案和整体效果图至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属同一商业物态性质的多层建筑有多个单位或商家需要设置店招店牌,一层无对应位置的。经审批同意,可在该建筑红线内设置一处集中展示墙或者落地标识展示牌,集中展示单位、商户名称、标志、位置或经营品牌。
第九条 店招店牌设置不得超出建筑物轮廓线。不得跨越建筑物间距设置。不得设置超出建筑轮廓线的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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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对水管、电线等公共设施使用构成妨害,不得对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居民小区或居住类建筑(包括商住混合建筑和综合体建筑的住宅层)的外墙面店招不应采用霓虹灯等动态或闪动光源照明方式。
临街商铺电子显示屏、走字屏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一条 同一栋建筑屋顶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处镂空发光字体的单位标牌。对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戶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字体标识牌。
在顶层有多种商业混合存在单位或商家在办理设置手续后,可在屋顶设置宽度不突破使用建筑临街面宽度,字体适当的镂空字体标识牌。
第十二条 店招店牌设置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做书面声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店招店牌设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章 设置内容标准
第十四条 店招店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要求,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字号、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第十五条 店招店牌上不宜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不得出现通讯地址、价格、电话号码等推介宣传内容。不应出现其他商业广告内容。
第十六条 店招店牌不应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
第四章 设置文字标准
第十七条 店招店牌设置文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十八条 店招店牌标识及店名宜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总长度占底板长度约1/3—1/4,文字间距相同,文字大小适中。
第十九条 确实需要其它文字、非简化汉字、商标表示图案等,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五章 设置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CJ149-2010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符合建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消防、电气等安全要求。
笫二十一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照明亮度要求的夜景光源,保证晚间营业时间亮化。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店招店牌亮化不得使用灯具支架外露的照明方式,要求见光不见灯,采用内置光源。鼓励采用LED(发光二极管)、发光灯珠、印制电路、光纤维等自发光、节能性光源,力求整体一致、美观。
第二十三条 店招的色彩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色彩不宜采用单一高纯度颜色。
第六章 店招维护
第二十四条 店招店牌设置单位(业主)或约定维护者负责日常维护,保障其使用安全。
店招店牌存在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店招店牌整洁、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 大型店招设置时间不应超过五年,设置单位(业主)应在设置届满之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单位(业主)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第七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事先向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设置效果图(彩色、标注店招尺寸、A4规格),位置现状彩照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核准的位置、规格、样式、颜色、材质、内容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变更店招的设置位置、规格、样式、颜色、材质、内容的,应先向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店招店牌设置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同意设置的店招店牌,在占道施工前必须打围并在醒目处张贴施工信息公示单。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安全。
店招店牌使用单位(人)因歇业、解散、注销或搬迁的,应当及时对店招店牌予以拆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导则的,由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店招店牌脱落、坠落、漏电或他原因造成他人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产权)方戓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导则由店招店牌设置主管部门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彭山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导则做好辖区内店招店牌设置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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