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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城市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 索引号:1495410037/zhxzzfj/2019-000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zhxzzfj
  • 名 称:关于开展城市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8-02

为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城市噪声污染,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彭山建成区内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室外商业活动、公益活动、大型娱乐活动必须提前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备案。严禁流动广告宣传车使用高音喇叭、广播或者采用其他高音量的方法进行宣传。

二、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移动音响或者采用其他高音量宣传的方法招揽顾客。商业门店一律不得在室外安装固定式音响广播设备,已安装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并继续使用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当事人或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排风扇、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四、在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开展群众性唱歌、舞蹈等健身娱乐活动时,严禁使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高音量的音响器材或开展产生高音量噪音的活动,并严格遵守时间规定。舞蹈时间:每天早9:30-11:30 ,晚间为(5月至10月)19:00-21:30,(11月至次年4月)为18:30-21,00。唱歌(含使用乐器)时间:每天早9:30-11:30,下午14:00--16:00。高、中考前5天至考试结束期间,停止一切健身娱乐活动。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办事处 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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