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政策文件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修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索引号:754718393/2017-0004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区城市行政执法局修改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12-04

原权力情况

拟修改内容

备注

原序号

原权力类别

原权力名称

新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法律依据

84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

法律修订

85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

法律修订

86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律修订

87

行政处罚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修订

新增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城市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修订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