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彭山区城区广场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城市行政执法局
2017年3月14日
眉山市彭山区城区广场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城区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在城区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明确责任人,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以及活动主持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到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并签订自律承诺书。
第六条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创新广场舞活动形式和组织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提升活动内涵。
第七条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可以利用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
第八条利用城区广场、公园等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与广场、公园管理机构等场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签订非经营性场地使用协议。
第九条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在广场、公园等管理单位划定的区域和场地内进行,广场舞活动时段为,早上开展时间全年从7时到9时;晚上开展时间5月至10月从19时到21时30分,11月至次年4月从18时30分到21时。中考、高考前3天至考试结束,严禁开展广场舞活动。
第十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舞地点的管理;负责城市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联合公安、环保等部门查处居民区及其周边街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广场舞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广场舞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负责广场环境噪声监测和技术指导,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并及时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区房管局负责对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制止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广场舞产生噪声的扰民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区教体局协助做好广场群众性文化娱乐队伍的监督管理。
区广播电视台协助做好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加强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广场舞责任人签订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防止产生噪声污染的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区级相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噪声检测设备,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开展广场歌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离周边住宅楼宇、学校等场所较近时,应确保楼宇窗前1米处音量不超过60分贝。同一区域相邻的广场舞应当保持自律,场地、音量不得互相干扰。
第十三条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区级相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区城市行政执法局要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组织联合执法,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市政等设施;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煽动闹事;
(七)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进行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管理单位不尽责履职的,由监察部门实施效能问责。
第十八条各乡镇广场舞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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