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眉山市彭山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
通 知
四川彭山经开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彭山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彭山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源头减量先行、资源化利用优先,收运存闭环管理,处置无害化”的绿色发展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全链条体系。以我区“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持续推进彭山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断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通过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引导施工方、运输方和处置方自行调整改变原有经营模式,转而补齐监管方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理中出现的管理短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排放付费、处置受益”的导向,激发市场在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内生(逐利)推力。
坚持主管部门牵头,镇(街道)抓属地和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相结合。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切入,在建设消纳(调配)场所选址建设、工地源头减量、备案及运输处置核准全覆盖、跨城区调配平衡、资源化利用、严格监管执法、广泛宣传教育等方面全链条、全方位协同发力。
坚持规划、建设、监管齐步,统筹建筑垃圾各项工作。根据我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目标、重点任务等工作统筹,同步做好同眉山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推进我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等各项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住建部门要引导施工方在施工现场开展再生产品利用,鼓励采用“永代临”、工程槽土分层分类开挖、装配式建筑等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方式。
2、加强建设(拆除)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管理。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的要求,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分类收集堆放。在施工区域规范配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池,并防止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混入。要根据工程进度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公司运输处置,做好台账记录并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要严格落实车输工地进出冲洗和密闭覆盖运输制度。
3、加强物业及非物业小区等装修装饰建筑垃圾管理。要用好物业服务单位这个小区管理责任主体,物业服务单位要结合小区规模、建成年限等因素,科学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暂存场所并做好进出台账记录,要从管理服务角度,引导物业方统一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对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非物业小区、临街商铺、商圈等开放式区域,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属地管理,合理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点及中转站,由街道(镇)或社区指定装修垃圾暂存地点(涉及公共区域的暂存地点设置需征求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由社区负责申请办理运输处置核准。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企业清运。
4、加强存量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点)限时整改。各镇(街道)要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迅速对辖区内非在建工地(待建工地)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进行再排查和分类再整治,对土地性质为林地、耕地、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红线”范畴的,一律立即封闭、取缔、清理。对符合“技术标准”堆放的临时场所,完善“三防”(防尘、防流失、防渗漏)等技术措施,参照“建筑垃圾调配场所技术规范”限期予以整改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作为临时调配场所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封闭限期清理。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零星“无主”建筑垃圾堆放点,按“属地包干”原则,由镇(街道)、组织清理。待建土地由住建部门督促业主方(管理方)清理。
5、全区项目施工方(拆除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眉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在工程施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理备案,有运输处置需求的,完成运输处置核准。未完成建筑垃圾处理备案的,不予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二)加强运输监管。
1、建筑垃圾运输必须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运输企业实施,运输时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建立我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时更新并公布取得运输核准的运输企业。
2、公安交警、交通要强化道路执法检查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开展货运车辆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检查,严禁无证跨区域流入。不定期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无证运输、抛撒滴漏、超范围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保持强大震慑力。同时综合行政执法局也要适时推进建筑垃圾跨区域调配平衡衔接工作。
3、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电子设备,实现建筑垃圾去向和车辆信息回溯查询。运输车辆也要按照“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逐步实现四统一管理。
4、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推进和规范建筑垃圾调配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
要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推进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站布局建设工作,促进我区建筑垃圾规范化存贮和处置利用。
(四)推进建筑垃圾在本区域内调配利用。
由大数据中心负责提供平台业务支持,生态环境把关环境污染。建设一个全区各部门、各镇(街道)、运输处置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及项目工地共享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全区建筑垃圾各类资源化利用信息,供消纳需求两方自由匹配,最大限度发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主要职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对需要运输、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核准;依据职能职责,对建筑垃圾备案、核准和运输、倾倒、贮存、处置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建筑垃圾调配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场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监控轨迹设备。
彭山生态环境局:对建筑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或工业固废等行为依法查处;对运输建筑垃圾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对涉及建筑垃圾调配场所的环评办理进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待建和在建工地禁止违规接收建筑垃圾;协调待建工地业主方,清理工地范围存量或“无主”建筑垃圾;督促施工方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信息,并接受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彭山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负责对区内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审定,对运输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核查;对建筑垃圾监管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及无运输核准证的车辆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协同完成我区建筑垃圾调配场所用地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指导;对道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跨区域运输必经(重点)路段加强道路执法检查,并增加货运车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检查项目,对无运输核准证的车辆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区林业和园林中心: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的土地性质进行认定;对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毁坏林地、树木等行为依法查处。
各镇(街道):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对本辖区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进行排查,对辖区“无主”建筑垃圾进行“清零”,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筑垃圾管控工作作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协同推进,建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机制,促使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目标,认真研究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规划、健全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彭山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三)加大资金扶持。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收缴处置费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发挥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切实多渠道解决目前彭山建筑垃圾处置面临的实际问题。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纪委监委、区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情况开展督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开展调查,凡调查属实的,予以相应处理。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眉山市彭山公安分局
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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