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检查事项
一、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执法检查
法定依据:地方性法规《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身份(单位)信息、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停止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二、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住建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三、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经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卫生、畜牧、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四、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五、权力类型: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法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权力类: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检查
法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三)依法拆除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