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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昌(彭山) 化工有限公司未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

关于和昌(彭山) 化工有限公司未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公告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和昌(彭山) 化工有限公司若在截止日期前仍未公示年度信息,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一)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我局将把和昌(彭山) 化工有限公司列入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

2017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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