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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明遗失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

公 告

我中心拟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予以补发,现公告如下:

1、土地证号:彭国用(1998)字第000144953号,使用权人为:张仕明,原证书地址为:凤鸣镇致民路,使用权面积为:13.60平方米。

若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据,逾期若无异议我中心将核准登记,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联系人:黄海波,联系电话:37629880)。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3.28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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