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圆中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临时用地申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用地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租用彭山区江口街道泉水社区5组土地0.0739公顷作为项目施工临时用地。
二、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你公司与涉及的土地权属单位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三、该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内不得改变土地权属性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由你公司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报我局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四、该批复有效期为两年。
此 复
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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