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我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预告、抵押、变更不动产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一)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二)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三)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四)其他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但原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夫妻共有的,如需明确为共有的,请到区市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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