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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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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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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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
采矿权价款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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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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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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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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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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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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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确认登记 |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7月15日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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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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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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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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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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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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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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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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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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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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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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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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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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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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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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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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