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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1495410037/nyncj/2025-0009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nyncj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 公文时效:2028-02-01 17:09:59
  • 发布日期:2025-12-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12月2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域范围内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灾后自救和协助政府开展普查调查等社会事务工作中临时抽调的劳务用工行为。下列情形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属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聘工作人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劳务用工费形式列支;

(二)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三)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复支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用工范畴与标准

第三条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主要用于内部公共事务、基础设施维护、环境整治、农业生产辅助等必需的劳务活动,具体范畴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上明确并备案。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遵循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当地一般用工工资标准、技术含量、用工类型、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资标准,可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并报镇(街道)备案。工资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用工决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根据年度劳务用工需求,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预算,编制劳务用工年度预算,预算应细化到用工项目、工资标准预计用工人数、工时及费用等。

第六条 各项劳务用工事宜应由理事会提议,并按照镇(街道)管理流程的规定形成决议,明确用工事由、人数、工时、费用预算等,公示7无异议后需报镇(街道)备案方可实施。

突发紧急事件的劳务用工,可先口头或电话向理事长和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报备后实施,并参考常规程序补齐用工资料。

 

第四章 派工登记与验收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务工人员库,将本村符合条件的成员纳入库中,优先从库中选取务工人员,务工人员库信息应定期更新并公开。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时应由理事会明确工作内容、工时、报酬标准及安全责任。

监事会派员现场监督用工考勤及工作质量。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理事会监事组成不少于3人进行验收并签字,经验收合格的资料作为入账支付凭证。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审核报账

第十条 报账员对用工结算表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手续完备的劳务用工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及时报镇(街道)“三资”监管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一条 镇(街道)“三资”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费用进行规范核算,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镇(街道)“三资”监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支出应准予入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第七章 公示监督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表实行专项公开,开支后立即公开,公示7日,由成员查询和监督。

推广公开招募、公开派工、公开给付的阳光派工机制,公开招募信息应明确用工需求、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等;公开派工应公布派工对象、派工项目等;公开给付应公布务工人员报酬明细等。

第十五条 监事会全程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的监督工作,包括用工决策、派工、考勤、验收、支付等环节。监事会成员在监督与其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用工项目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镇(街道)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相关资料(包括形成决议的资料、验收单、结算表、公示记录等)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用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协调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支付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存在优亲厚友、虚开套现、虚支冒领等行为,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作为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621日起施行,有效期2。以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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