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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风险管控的通知

  • 索引号:1495410037/nyncj/2025-0007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nyncj
  • 名 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风险管控的通知
  • 公文时效:2027-11-20 10:04:30
  • 发布日期:2025-10-20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风险管控,强化农村集体“三资”全链条监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加强风险管控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规范账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成立的公司或牵头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开设银行账户、开展经营活动并将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向镇(街道)“三资”监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文本报镇(街道)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民主程序审议后方可签订。各村要规范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编制档案目录、专柜专放、专人管理,完善借阅、保管制度。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部门和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台账和审核备案制度。要严格落实前置法律审查机制,对投资类合同要严控法律风险,审慎评估对方的履约能力。

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管理,同步实施监测预警,并每年组织各镇(街道)开展一次经济合同自查。

三、规范财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成立的公司等经营主体,其财务报表要定期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控股、参股企业所得收益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进行汇总核算。

四、强化经营风险管控

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不得举债开展经营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资产、资源委托公司经营管理,但不得将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出售或划拨给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其创办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弱化集体资产属性,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公司投资开发项目要综合考虑实施周期、预期收益、风险隐患等因素,实施市场风险小、经营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项目。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纳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充分履责,依照章程规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内部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反映。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管人员的廉洁教育和风险管控,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公司中的集体资产份额,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本通知于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通知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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