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涉农项目(第三批)储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取向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指示精神和对农民合作社重要批示精神等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农带农能力,助力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二、建设内容
1.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沟渠、作业道路、设施农业建设等;设施棚架(膜)、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生产轨道运输、农机维修中心、农机具停放库棚、集约化育苗、机械化育秧、生产水肥药一体化、畜禽水产养殖设备及标准化改造、饲草料加工储存、畜禽粪污及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生产设施设备;产地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和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品种改良、农机装备等。
2.开展品牌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溯源,注册推广合作社品牌等。
3.拓展销售渠道。包括农超对接,网络销售,农产品进社区、学校等。
4.规范财务管理。包括应用财务管理信息化工具规范财务核算、委托代理记账等。
2023年以来,实施主体通过中省资金已支持建设的同一内容或环节,不再重复支持。实施主体存在撂荒或自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下发后在基本农田上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予支持。
三、实施主体
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农民合作社章程制度上墙,成员账户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获评为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的优先纳入储备范围。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工作要求
请各镇(街道)按照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项目储备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名额抓好项目储备工作,并于5月27日上午12时前上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的“眉山市彭山区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项目储备表”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项目储备表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联系人:林桦,联系电话:028-37635195)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项目储备表
镇(街道):
序号 |
村 |
组 |
名称 |
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经营类型 |
种植总面积 |
其中种粮面积 |
养殖出栏(头) |
水产面积 |
其它面积 |
示范等级 |
项目实施地 |
2024年建设内容 |
2024年投资总额 |
2024年申请财政金额(万元) |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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