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21〕8号)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激发村干部积极主动参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热情,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草拟了《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奖励指导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2年7月29日-2022年8月26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者,欢迎及时来电话反映。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37635195)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9日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奖励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21〕8号)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激发村干部积极主动参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热情,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组织部牵头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营收益核算
第四条 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收益=年度经营收入-年度经营支出-年度管理费用-应交税款。年度经营收益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流水账、各项收入佐证票据、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为收入核算依据。
(一)年度经营收入是指年度内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或合作经营产生的各项收益,包括销售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劳务收入、合作经营分红收入等,不包括闲置资产出租、购置构建固定资产出租、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对外投资且不参与经营等产生的收入以及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救灾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
(二)年度经营支出是指年度内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三)年度管理费用是年度内发展集体经济的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第五条 具有多个发展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经营收益等于各个项目年度经营收益的总和。
第三章 设置创收奖
第六条 创收奖适用于年度经营收益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村。
第七条 创收奖资金按照以下方式在年度经营收益中提取。
(一)可按照年度经营收益的5%提取奖励资金。
(二)可按照年度经营收益较上年度经营收益增长部分的20%—30%提取奖励资金。
(三)第一年创收奖可按照第一款提取奖励资金。以后每年可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取的资金总和作为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八条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经营收入和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第二章要求开展年度经营收益核算。
第九条 创收奖实施程序。
(一)总结汇报。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向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汇报年度发展集体经济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奖励把关。村党组织根据年度经营收益情况,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编制形成具体到人的初步奖励方案报镇(街道),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审计情况,把关奖励条件,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奖励建议。
(三)奖励实施。村党组织根据镇(街道)提出的奖励建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议定后,就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和奖金分配等形成决议。奖励事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做好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四)上报备案。村党组织将奖励实施情况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镇(街道)党(工)委将奖励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创收奖。
(一)年度经营收益未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
(二)因村班子不团结、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及时准确核算年度经营收益的;
(三)因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管理等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违纪违法的;
(四)其他不适宜实施创收奖的情形。
存在非正常离任、年度考核“不称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违纪违法等情况的村干部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创收奖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年度经营收益核算、奖励实施等工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创收奖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章程、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收奖提取、实施等事宜应写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和收益情况纳入村干部考评体系,作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区级有关部门在评选区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乡村振兴先进村、基层治理示范村时,要重点考察发展集体经济成效情况。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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