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制种大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以达到提升我区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降低制种成本,提高制种收益的目的。现根据《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制种大县奖励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区范围内遴选符合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制种基地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
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4LZ-6.0A |
洋马 |
1 |
半喂入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
4LBZJ-198A |
洋马 |
1 |
多功能种子清选加工车 |
5XZC-5BX |
科星 |
1 |
比重式精选机 |
5XZ-7.5FC |
科星 |
1 |
农业无人飞机 |
3WWDZ-40A |
大疆 |
7 |
2.项目承接方式:通过遴选方式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拥有上述设备的使用权;区农业农村局将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上述设备的使用和推广服务协议,采用预约制的方式为彭山区水稻制种基地内的制种户、制种企业提供成本化的水稻制种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无人机辅助授粉、机械化收割、清选、精选服务。(在满足彭山区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内制种生产农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采取同等方式为彭山区稻药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的种粮农户、种粮大户提供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收割等农机社会化服务)
3.相关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所有安全责任、赔偿责任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二、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眉山市彭山区范围内注册的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2.申报单位必须在彭山区制种基地内具备存放相关设备的场地350平方米以上,以及对设备进行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的能力。(需提供农机存放场地、农机操作维护人员的佐证资料)
3.申报单位需在眉山市彭山区范围内从事过水稻制种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无人机辅助授粉、机械化收割、清选、精选等机械化作业。(需提供至少一项开展上述机械化作业的佐证资料)
三、遴选评审方法
区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农机存放场地、操作维护人员、农机服务作业情况等三方面的佐证资料进行综合评比并打分,选取得分最高的申报单位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
四、申报时间
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8日
五、申报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1.彭山区制种基地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2.彭山区制种基地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设备使用和推广服务协议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6日
(联系人:韩老师,联系电话:028-37630530)
附件1
彭山区制种基地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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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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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农机存放场地情况(描述基本情况并附佐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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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操作维护人员情况(描述基本情况并附佐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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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作业开展情况(描述基本情况并附佐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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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附件2
彭山区制种基地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设备使用和推广服务协议
甲方: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 (项目实施主体)
为尽快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区制种基地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无人机辅助授粉、机械化收割、清选、精选等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以达到推广水稻制种全程机械化生产,降低制种生产成本,提高制种收益的目的。经公开遴选后,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将彭山区制种基地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设备交付乙方使用。(设备清单详见下表)
设备名称 |
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4LZ-6.0A |
洋马 |
1 |
半喂入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
4LBZJ-198A |
洋马 |
1 |
多功能种子清选加工车 |
5XZC-5BX |
科星 |
1 |
比重式精选机 |
5XZ-7.5FC |
科星 |
1 |
农业无人飞机 |
3WWDZ-40A |
大疆 |
7 |
2.乙方在使用上表设备的过程中,应建立人员齐备的服务队伍,采用预约制的方式为彭山区水稻制种基地内的制种户、制种企业提供成本化的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无人机辅助授粉、机械化收割、清选、精选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在开展服务前,应将成本化收费标准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再开展相关作业服务。
3.乙方在满足彭山区水稻制种基地内制种生产农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采取同等方式为彭山区稻药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的种粮农户、种粮大户提供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收割等农机社会化服务。
二、协议期限:5年。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上述彭山区制种基地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上述设备,采用预约制的方式为彭山区水稻制种基地内的制种户、制种企业提供成本化的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无人机辅助授粉、机械化收割、清选、精选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设备的使用权,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设备保修期修理、年检等相关业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限内,上述彭山区制种基地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设备的使用权属于乙方。
2.乙方在使用上表设备过程中,应建立人员齐备的服务队伍,采用预约制的方式,尽力为彭山区水稻制种基地内的制种户、制种企业提供成本化的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无人机辅助授粉、机械化收割、清选、精选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备查。
3.乙方在满足彭山区水稻制种基地内制种生产农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采取同等方式为彭山区稻药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的种粮农户、种粮大户提供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机械化收割等农机社会化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备查。
4.上述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上述设备若达到报废年限,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6.上述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所有安全责任、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续签与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若乙方在协议期限前四年内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均在95%以上,可提前申请续签本协议。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而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提出。
3.协议执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列、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则的形式体现。
6.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则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2022年 月 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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