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彭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二届常委会第14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眉山市彭山区委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彭山开放发展先行区建设,贯彻落实区委二届二十一次全会关于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成眉同城率先突破区、“中强”核心增长极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经济合作工作的积极性,助推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为彭山区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或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并促进项目签约、履约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等)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有效项目信息认定标准
(一)项目投资信息真实;
(二)符合彭山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三)投资人确有投资选址需求;
(四)经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与投资主体相互考察,彭山区对项目有意愿继续深入推动的。
三、奖励标准
(一)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奖励
向彭山区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的,按2万元人民币/条给予奖励。提供世界500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的有效信息按3万元人民币/条给予奖励。
(二)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奖励
1.新建项目落地奖励
引进新建制造业类项目的,按照落地项目一期土地出让金比例兑现奖励,奖励标准为土地出让金的5%。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物业项目落地奖励
(1)引进在工业园区内购买标准厂房、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按照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成交价的2%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在工业园区内租赁厂房、仓库、写字楼、孵化器等的项目,按照引进项目租用载体的租金作为引荐奖励。租期在3年及以下的,给予2个月租金的等价奖励;租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3个月租金的等价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外资(FDI)项目奖励
引入外资(FDI)项目的,项目方注册资本到账并通过商务部认证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等价奖励(以当期汇率为准,以人民币结算)。
4.重点项目奖励
为鼓励招大引强,对1、2项奖励中相关重点项目视情况分类分级按倍数兑现重点项目奖励。
(1)成功引进世界500强项目、中国500强项目和中国民营500强的,分别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8、1.6、1.6倍给予奖励。
(2)成功引进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
(3)引进项目中有两院院士等高端人才在彭山区领办或创办国家级实验室或者院士工作站的,按项目落地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
5.一事一议
引进为项目研判提供专业咨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引进特别重大项目,以及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区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外资项目,奖励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提请区委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认定。
上述1、2、3、4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单个条款计算的奖励就高执行,但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奖励流程
(一)备案登记
引荐人在引荐项目时,应第一时间填报《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报项目落户园区、镇(街道)或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登记备案。当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引荐人时,则以备案时间最早的引荐人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申请
项目签约并符合奖励条件后,引荐人向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申报奖励,填报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有效项目信息奖励的,在彭山区与投资方完成互访后提交奖励申请。
2.申报新建项目落地奖励的,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提交第一次申请,按投资协议约定计算并兑现奖励金额的20%;在项目投资方支付预约用地保证金或土地款后提交第二次申请,按投资协议约定计算并兑现奖励金额的30%,在项目一期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地基开挖后提交第三次申请,兑现奖励金额的实际剩余部分。
3.申报物业项目落地奖励的,在签订购买或者租赁协议,彭山区企业收到首笔意向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款、定金、装修款等)后提交第一次申请,第一次兑现奖励金额的50%;完成使用权或者物权转移后提交第二次申请,兑现剩余奖励。
4.申报外资(FDI)项目奖励的,在完成商务部FDI认证后提交奖励申请。
5.申报重点项目奖励的,与申报新建项目落地奖励、申报物业项目落地奖励、外资(FDI)项目奖励同步兑现。
6.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在履约过程中退出,项目未实质在彭山落地建成的,引荐人应向彭山区退回已申请领取的除有效项目信息奖励外的相关奖励。
(三)奖励审核
1.成立奖励审核组,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奖励审核。项目落户地(园区或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人行彭山支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视项目情况参与负责奖励审核相关工作。
2.审核兑现流程:引荐人填报奖励申报表后由奖励审核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区委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全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按程序向区财政局请款拨付。
五、其他
(一)为鼓励全面开放发展,在全区形成招商引资一盘棋的氛围合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有效项目信息或协助项目落地的,优先评选为区委、区政府开放发展先进个人。
(二)实施前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
2.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3.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提交资料一览表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