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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859757-7/2017-000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5-17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分局

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彭山区大队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彭山县道源燃气有限公司、各液化石油气经营户: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使用的安全监管,杜绝超期、报废等不合格钢瓶的流通、使用,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方案》,我们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存储、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请你们自查自纠,在2017年6月1日前整改完毕。

附:《眉山市彭山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眉山市 彭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分局

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彭山区大队

2017年5月17日

眉山市彭山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充装、使用的安全监管,杜绝超期、报废等不合格钢瓶的流通、使用,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为目标,按照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强化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供应(站)点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消除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的安全隐患。突出抓好气瓶报废与固定充装制度的落实等工作,实现气瓶整治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防止和减少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存储、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区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消除非法经营、非法存储、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确保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钢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进行充装,禁止异地充装,力争将废弃停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回收。

三、整治重点

(一)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二)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三)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四)非法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行为,主要是按规定应检测而未检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应淘汰而仍在使用的报废钢瓶。

四、实施步骤

此次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至6月30日。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自纠阶段。召开专题会议,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等进行宣传动员,并组织有关企业、经营户开展自查自纠。(5月20日至5月31日)

(二)执法查处、整改完善阶段。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派出监管人员,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非法经营、非法存储、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及的有关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涉及的个人依法进行追究;对超期未检测和应报废而未报废的老旧钢瓶坚决予以查封、扣押;对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单位坚决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关闭;对使用单位(或个人)上缴及执法部门没收的报废钢瓶予以回收销毁。(6月1日至6月20日)

(三)验收巩固阶段。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充装、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完善情况进行验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6月21日至6月30日)

五、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原则,各街道办(乡镇、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在各自辖区内组织排查,住建、工商质监、安监局、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各街道办(乡镇、园区管委会)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一)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对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和燃气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同各街道办(乡镇、园区管委会)、工商质监、安监局、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开展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点(包括流动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工商质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会同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销售、储存环节进行检查;

(三)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街道办(乡镇、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全力开展宣传,并进行非法经营、非法存储的排查工作,督促辖区内经营液化石油气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到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到合法充装站,及时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确保使用安全。

(五)合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充装有关要求,禁止充装超期、报废钢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对自有产权钢瓶必须按时进行检验,确保钢瓶使用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的设置和废旧气瓶回收等工作。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本行业钢瓶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使用不合格钢瓶,自觉排除安全隐患。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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