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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信用等级初次评定的通知

  • 索引号:00859757-7/2017-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信用等级初次评定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4-03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信用等级初次评定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房发〔2016〕60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的信用等级进行初次评定,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通报区工商质监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金融办、区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评阶段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仔细对照“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详见附表1、2)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4月15日。自查结果在4月17日前报我局房地产管理股。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应在4月25日前整改完毕。自查过程中的加分项目应提交加分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核查阶段

2017年4月26日至6月21日,我局将对全区各房地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并召开全区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通报会。并对发现的问题发出告知书或整改通知书,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上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2017年7月1日至7月10日,我局将根据核查结果、企业整改情况及企业加分申请等相关资料,初次评定企业信用分、信用等级,并上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通报区工商质监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金融办、区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自评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自评表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3月30日

(联系人:高秀;联系电话:37622145)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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