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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测绘项目网络备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859757-7/2017-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关于加强测绘项目网络备案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1-05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加强测绘项目网络备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测绘资质事后监管,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网络备案办法(川测办〔2015〕4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管理机关

区测绘地理信息局按规定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网络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接受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备案登记,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二、网络备案登记要求

(一)测绘单位在其驻地行政区域内开展常规性的规划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等微小测绘项目,经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同意,可按月(季度)进行项目合并备案登记。

(二)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下列信息和材料(原件扫描件):

1、单位基本信息;

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名称、内容、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3、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

4、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人员信息和《测绘作业证》编号;

5、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

6、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三)办理网络备案登记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测绘单位通过“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打印“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作为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的书面凭证,与其他项目成果资料一并归档与管理。

三、未办理网络备案登记处罚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未办理测绘项目网络备案登记而从事测绘活动的,区住建局(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法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四、其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级相关部门要督促测绘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办理项目网络备案登记,并在项目实施期间自觉接受区测绘地理信息局监督管理。特别是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将“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月5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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