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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创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实施方案

  • 索引号:008597542/2018-0001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创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实施方案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05-29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创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委办〔2018〕13号)文件要求,围绕彭山开展平安建设先进县活动主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局面,决定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为保证创建活动有序开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把平安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保障工程,纳入我局各项建设全局中谋划推进。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参与。

二、实施步骤

通过着力解决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抓机关带基层、抓项目带工程,实现建设领域互动,整体推进;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平安建设活动,完善责任机制,促进各项措施落实。

三、具体职责分工

一是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挥、上呈下达工作;2.加强组织建设“平安建设先进县”工作;3.组织全区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领导工作责任。要把建设“平安彭山”纳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责任,亲自抓、直接管,分管领导重点抓、具体管。建立健全由党委统一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形成创建合力。紧紧围绕省、市、区的总体部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平安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监督三个体系。机关要以建设“平安彭山”为契机,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到服务有新举措、改革有新突破、工作有新发展。对平安建设中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工作绩效等方面开展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查漏纠偏。

(二)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建设“平安彭山”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树立人民群众是平安建设主体的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大力挖掘和整合社会人力资源,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建设“平安彭山”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清除特权思想,解决不公、不廉、不文明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树立科学的发展现、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的群众观、持久的稳定观,切实处理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程度的关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做好宣传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把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积极为困难企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扶危济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形成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严防赴省进京上访,严防出现过激行为。

(五)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建设“平安彭山”的全过程。作出的决策部署要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区进程,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创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彭委办〔2018〕1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熊念

副组长:张玲

成员:梅晓佳罗佳黄庆杜艾

杨志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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