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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彭发改价格〔2025〕10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1495410037/fzhggj/2025-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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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眉彭发改价格〔2025〕10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5-11-19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彭发改价格〔2025〕10号

 

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成眉石化园区龙顺水务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增强我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市发改价格〔202526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20251112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市发改价格〔202526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水价改革,缓解日益显现供水紧缺现象建立非居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等制度有利于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用水大户和高耗水行业提高节水增效意识,促进其节能降耗,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调节引导作用,有必要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

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加强保障等手段,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保障合理需求。根据《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标准,制定下达非居民用水计划,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覆盖的,按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执行。国家、省取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以该非居民用水户近13年实际用水量及发展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核定年用水量。国家和省定额标准调整的,同步调整当年用水定额。将非常规水源纳入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对于具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非常规水源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配置非常规水源按计划可以利用非常规水源而未利用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

(三)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分月用水定额(计划)汇总测算。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超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计划)10%-30%(含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计划)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纳入两高一(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名单的企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第一档为超定额(计划)10%以内(含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1.5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计划)10%以上至30%(含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2.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计划)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3.5倍加收水费。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按照供水价格为基准水价加价,不包含随自来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其他各种附加。

  1. 计划用水管理

    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核定,作为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依据。    

    (七)资金收取和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专户存储。每年1月底前由供水企业向住建、水利、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费收取情况。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可由政府部门(节水办)安排提取不超过50%的资金对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奖励补助,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简化用水分类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城镇供水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尚未简化用水分类的,应及时简化归并分类。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非居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方案,确定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住房城乡建设负责计费周期确定、会同水利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城市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及时向供水企业提供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定额(计划),指导和监督供水企业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推行及加价收入资金专户存储、使用、拨付水利局负责提供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乡镇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计划)配合做好城市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核定工作,指导供水企业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推行及加价收入资金使用,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或方案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时将列入两高一名单的企业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具体执行,按国家标准加收超定额水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非居民用水户须提供其用水相关数据(主要涉及用水定额确定需要的产品名称、产量、人数、建筑面积等数据),根据生产经营或运行实际情况提出用水申报。

    (二)推进成本监督。

    在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认真落实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应单独入账,在供水企业年度信息公开中予以说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设施。

    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改造,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应学习借鉴先进地方工作经验,适时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按工作分工,指导供水企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限,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执收管理,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每年底前,各相关单位应将本部门推进城镇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情况报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五)强化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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