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城镇供水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参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根据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及相关资料,于2023年6月2日至6月15日对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
一、成本监审项目
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供水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5.《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23〕220号)。
6.《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
7.《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9〕100号)。
三、成本监审程序
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大致有“六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了解监审对象基本情况,学习相关行业政策法规,成立了监审小组,发出监审书面通知书。
(二)材料初审阶段。根据监审对象上报的相关资料,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并要求监审对象及时进行补充完善,监审对象对所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地监审阶段。深入监审单位,宣传政策依据和监审程序,开展查台账、核凭证、对数据、提问题、复印材料等工作,交换意见等。
(四)核算成本阶段。根据监审对象提供的资料,运用成本监审相关技术规范,逐一核算数据,制作历史成本审核表。成本监审工作组集体审议修正数据,研究成本变化预期,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征求意见阶段。向监审对象送达审核意见告知书,监审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六)监审结论阶段。集体审定成本,研究监审结论报告,按照规范格式出具监审结论,并报相关部门。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8年,前身为彭山县供排水公司,2006年转制为民营企业,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彭山供排水有限公司”,2020年5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彭山区全域安全供水工作。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应、管网安装、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司注册资金5502万元,法定代表人:胡驰。公司现有职工86人,公司现有3个供水厂站(彭山水厂、彭山第二水厂、黄丰供水站),供水设计能力8.7万m3/d,供水区域覆盖彭山区辖2镇4街道,供水人口约25万人。
五、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供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核定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成本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成本核减项目:
1、制水成本核定。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核减锦江费用共计3999635.04元(其中:核减水费899112.80元、核减原材料292973.70元、核减动力费598243.90元、核减人工成本346975.80元、核减其他费用1862328.84元)。
制水成本核定为:17819233.3元。
2021年核减锦江费用共计3705778.63元(其中:核减水费1231329.53元、核减原材料167596.75元、核减动力费977656.03元、核减人工成本760455.10元、核减其他费用568741.22元)。
制水成本核定为:12431825.49元。
2022年核减锦江费用共计3720059.81元(其中:核减水费1221841元、核减原材料176473元、核减动力费857335.72元、核减人工成本933432.68元、核减其他费用530977.41元)。
制水成本核定为:17393470.73元。
2、输配(固定资产)成本核定。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核减5066653.98元(其中核减锦江固定资产折旧1674919.51元、其他固定资产折旧3391734.47元)。
2020年核定输配(固定资产)成本为:10133889.26元。
2021年核减8160715.57元(其中核减锦江固定资产折旧1952128.24元、眉彭管网青龙分摊1465444元、其他固定资产折旧4743143.33元)。
2021年核定输配(固定资产)成本为:8874789.10元。
2022年核减6377933.70元(其中核减锦江固定资产折旧1326470.82元、眉彭管网青龙分摊1436709.81元、其他固定资产折旧3614753.07元)。
2022年核定输配(固定资产)成本为:10395821.40元。
3、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管理费共计核减622131.33元。财务费用核减眉彭供水工程及青龙段费用,2020年按供水比例核减6284883.31元,核减期间销售费用492008.93元。共计:7399023.57元。
核定2020年期间费用为:11259878.88元。
2021年期间费用核减广告捐赠等费用 755226.20元,锦江费用3248151.28元,中介费246177.04核减眉彭管网青龙49%水量分摊利息2049068.59元。共计:6298623.11元。
核定2021年期间费用为:14390238.56元。
2022年期间费用核减911433.61元。锦江费用2789861.63元,核减眉彭管网青龙分摊利息2090886.32共计:5792181.56元。
核定2022年期间费用为:13058234.85元。
5、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核减锦江161346.37元,核定为:1985679.97元。
2021年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核减锦江309108.04元,核定为:1659732.97元。
2022年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核定为:1712224.76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2020年:企业上报供水完全成本合计57825340.37元,年供水总量16399618吨,供水成本3.53元/吨,年售水总量12547943吨,售水成本4.61元/吨;核定供水完全成本合计41198681.41元,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5167207吨,供水成本为2.72元/吨,核定年售水总量13650486吨,核定售水成本3.02元/吨。
2021年:企业上报供水完全成本合计55830811.47元,年供水总量21051459吨,供水成本2.65元/吨,年售水总量16800495吨,售水成本3.32元/吨;核定供水完全成本合计37356586.12元,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7722965吨,供水成本为2.11元/吨,核定年售水总量15950668.5吨,核定售水成本2.34元/吨。
2022年:企业上报供水完全成本合计58751315.22元,年供水总量22786034吨,供水成本3.23元/吨,年售水总量18199789吨,售水成本2.58元/吨;核定供水完全成本合计42563711.74元,核定年供水总量为19547799吨,供水成本为2.18元/吨,核定年售水总量17593019吨,核定售水成本2.42元/吨。
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定价成本:
核定年供水量为:17479324吨;
核定年售水量为:15731391吨;
核定主营业务销售成本合计为:27329006.53元;
核定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为12902783.10元;
核定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为:1712224.76元;
核定完全成本合计为:41944014.39元;
核定供水单位定价成本为:2.40元/吨;
核定售水单位定价成本为:2.67元/吨。
七、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供水成本核定表(见附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本结论仅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参考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附件:《四川彭山供排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成本核定表》
监审人员:赵为 付晓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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