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区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代拟了《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件征求群众意见。
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国有投资工程在区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的项目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在各镇(街道)政府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区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是指施工预算控制价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控制价20万元以下。
第三条 各镇(街道)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农办、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规划建设、财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成员,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道)选配。
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本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工作细则;
(二)负责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审批、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争议、纠纷和投诉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统计分析、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道)要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固定的场所作为交易平台,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报名、发售文件、开标、合同签订等活动必须在镇(街道)交易平台内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六条 各镇(街道)区域内控制价达到以下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方式发包:
(一)施工预算控制价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抢险工程及特殊应急工程除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单一谈判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控制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单一谈判方式。
(三) 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以上两种方式执行。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进入镇(街道)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资金落实证明(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工程除外);
(三)需履行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的应提供相应的批件;
(四)具备招标所需的规划设计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五)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记录。
第八条 达到区级交易平台限额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程序招标或采购。
未达到区级交易平台限额的项目,招标程序可适当简化。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简易评标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应在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招标文件,可参照市级有关部门已制订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合理、规范设置评审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特征无关或倾向性的条件,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条款。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须报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评标一律采用最低价法。
第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相背离的补充规定、补充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需送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控制价的2%。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区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建立项目管理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代表招标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管理,负责项目前期审批联系、招标事项办理、现场管理、档案整理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确保进度、质量和现场全过程安全,杜绝中标人将中标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转包他人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中标工程的非主要项目分包给他人,以及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材料投入工程中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情况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收集依据报告所属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督促中标人加强现场管理。中标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现场,规范施工,落实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控制新增变更工程,新增变更后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概算,新增变更时要严格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新增变更工程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的规定。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新增变更工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细则。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书,报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除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处理外,视情况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可作出暂停其1-2年参加我区相关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处理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严厉查处规避招标行为。严禁任何单位以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进入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或采购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行为:
(一)将应进入区级平台的项目化整为零后由镇(街道)平台进行招标的;
(二)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审批而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规避招标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区级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2.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附件1
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表
工程性质:土建 安装 维修 其他
项目名称: |
申请单位: |
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
申请发包方式: |
项目情况:
|
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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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全区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代拟了《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件征求群众意见。
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各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根据国家、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国有投资工程在区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的项目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在各镇(街道)政府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区级交易平台限额以下是指施工预算控制价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控制价20万元以下。
第三条 各镇(街道)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农办、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规划建设、财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成员,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镇(街道)选配。
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本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工作细则;
(二)负责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审批、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争议、纠纷和投诉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统计分析、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道)要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固定的场所作为交易平台,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报名、发售文件、开标、合同签订等活动必须在镇(街道)交易平台内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六条 各镇(街道)区域内控制价达到以下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方式发包:
(一)施工预算控制价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抢险工程及特殊应急工程除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单一谈判方式。
(二)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控制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单一谈判方式。
(三) 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以上两种方式执行。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进入镇(街道)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资金落实证明(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工程除外);
(三)需履行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的应提供相应的批件;
(四)具备招标所需的规划设计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五)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记录。
第八条 达到区级交易平台限额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程序招标或采购。
未达到区级交易平台限额的项目,招标程序可适当简化。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简易评标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应在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招标文件,可参照市级有关部门已制订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合理、规范设置评审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特征无关或倾向性的条件,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排他性的条款。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须报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评标一律采用最低价法。
第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相背离的补充规定、补充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需送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控制价的2%。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区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建立项目管理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代表招标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管理,负责项目前期审批联系、招标事项办理、现场管理、档案整理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确保进度、质量和现场全过程安全,杜绝中标人将中标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转包他人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将中标工程的非主要项目分包给他人,以及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材料投入工程中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情况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收集依据报告所属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督促中标人加强现场管理。中标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现场,规范施工,落实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控制新增变更工程,新增变更后工程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概算,新增变更时要严格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新增变更工程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的规定。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新增变更工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彭府发〔2019〕3号)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细则。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书,报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除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处理外,视情况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可作出暂停其1-2年参加我区相关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处理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严厉查处规避招标行为。严禁任何单位以肢解项目的方式规避进入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或采购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行为:
(一)将应进入区级平台的项目化整为零后由镇(街道)平台进行招标的;
(二)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审批而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规避招标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区级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2.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附件1
彭山区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镇(街道)限额以下和农村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表
工程性质:土建 安装 维修 其他
项目名称: |
申请单位: |
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
申请发包方式: |
项目情况:
|
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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