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电〔2016〕13号)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理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界定,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推动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2.法治化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设,明晰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界定,推动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
3.服务化原则。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4.稳妥化原则。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试点,明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有序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通过脱钩,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脱钩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局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或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二)脱钩任务
1.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行政机关要理清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委托和监管关系,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分离,调整两者之间的代管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使用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2.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理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要加快制定清单目录,依法依规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3.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代管的,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财务独立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
划分并明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行政机关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国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制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具体办法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规范用人关系。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要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现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工作人员的合理工资,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需按权限审批,兼职不兼酬、不兼薪。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选择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愿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置到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所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或没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员逐步消化。
5.党建和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所在地组织部门“两新”党组织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三)完善配套政策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征询机制,畅通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渠道。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组织推荐参与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评选,举行涉及行业利益的各类听证会等,要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或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
引导支持搭建合作平台,服务区域经济合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合作交流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等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联系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组织行业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行业涉外兼并、重组等改革事项,帮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走出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建立统一市场体系的要求,在服务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成渝经济区建设等方面发挥协调促进作用。
(四)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设。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和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
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
明确监管职责。民政局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评估和监管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并会同国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负责监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制定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五)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局审核备案。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组织体系,明确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常务理事以及秘书长等领导人员权责。进一步完善协会运行机制,建立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视完善监事会制度,增强协会自律机制,建立监事会对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和财务进行监督的各项规则。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统计局。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积极对接省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提升服务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创新能力。行业协会商会应对有关行业发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与诉求,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区政府成立彭山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各乡镇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脱钩方案,负责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发改、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对照省上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提出关于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措施,明确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区委编办会同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资避等部门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区外侨台办负责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区民政局负责牵头脱钩试点和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负责提出逐步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财政拨款的具体办法,会同区国资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会同区发改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的具体办法。发展局、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三)稳妥开展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区联合工作组负责。选择一批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率先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市民政局核准、市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各乡镇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本乡镇联合工作组负责,同步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区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联合工作组。
(四)精心组织实施。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稳妥有序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推进脱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确保真正做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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