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局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局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增强局党委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在对原有议事规则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部门文件精神和会议决定,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条研究决定事关发展和改革工作中涉及全局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变动和重要规定的制定。
第四条讨论决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分工;讨论研究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录聘用、调动等。
第六条讨论决定权限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推荐、交流、调整、奖惩、出国(境)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等。
第七条研究落实省市发改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研究讨论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部门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议。
第九条讨论审定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呈报的请示、工作报告,发出的指示、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第十条研究讨论局机关党委、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需要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原则。
第十三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坚持集体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坚持党务公开原则。
第四章议事准备
第十六条局党委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应党委成员要求,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局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局党委成员,党委办、办公可列席会议。可视议题需要,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及相关处(室)提出,报经党委书记审定,或由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成员商量确定。
第十九条提交局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应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和方案,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局党委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和议题所涉分管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局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主办单位汇报时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每位党委成员应围绕议题,独立进行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第二十三条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委成员对讨论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局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五条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会后通报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局党委会应明确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会议记录,由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存档。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局党委会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八条局党委会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参加局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不得失密、泄密。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受党委委托的分管领导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党委成员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三十条局党委会议题涉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党委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局党委决议、决定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党委成员积极配合,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议定事项抓好工作督查。
第三十三条党委成员在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决议、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必要时提交局党委会研究解决。
第八章监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局党委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组织教育和处理。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未造成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纠正,或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局党委会应明确专门记录员,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相关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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