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水利局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彭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眉彭发改〔2023〕115号
眉山市彭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等9部门
关于严格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纪检监察系统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个别地方还存在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虚增工程量、偷工减料等问题。为严格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监督管理,防范基层“微腐败”,有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范围
(一)适用范围。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9 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 号)规定,简易审批重点围绕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不得扩大适用范围。
(二)负面清单。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工程,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垫资等项目,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桥梁涵洞、能源类等项目和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不得纳入简易审批范围。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的责任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会同乡(镇)、村(社区)对所辖领域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建设质量、资金安全、施工安全、落实村庄项目政策等进行全程监督。要合理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是村庄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二)充分征求意见。项目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微信反馈等方式广泛听取村民诉求和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村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等以外,还应当包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没有相关会议决议意见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优化审批流程。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纳入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立的乡村建设项目库,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村庄建设项目如需要涉及土地勘测、矿产压覆、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节能、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事项,可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落实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三、严格项目管理
(一)发包方式。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的,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的,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采购规模以下或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村民自建、内控机制、网上比选等方式实施村庄建设项目,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村民自建。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任项目业主的村庄建设项目,经批准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 9 部门《关于印发<以工代赈村民自建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赈〔2022〕260 号)规定程序,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负责务工组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账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要加强村民自建的指导,参加村民自建项目的验收。
(三)项目管理。项目业主应按行业规范合同文本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四)资金管理。村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区、乡(镇) 财政管理办法专项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卡支付至本人。
(五)竣工验收。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完工并自验后,项目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书面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级验收。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完工并自验后,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级验收。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工程档案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内容。坚决禁止“纸上验收”、“过场式验收”。结算审计可由项目业主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结论,竣工结算审计结论需认定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对应的投资金额,以及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程序不合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或乡(镇)人民政府限时完成整改。
四、严格档案管理
工程档案是每一个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项目推进过程的重要依据,是检验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志和提升项目成效的有效手段。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原则,规范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项目审批、财政评审、招标采购、合同文本、项目施工、监理、财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全内容的文字资料、图片影像资料以及其他形成的资料,不得遗漏或缺失,确保档案资料全面、真实、完整。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整套档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五、严格监督检查
(一)接受群众监督。项目申报、实施方案选定、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务工工资、项目验收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开公示情况群众反映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均要留存备档,纳入验收内容和档案管理。
(二)加强执法检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政、文广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强化项目督查检查,将行政执法延伸到乡(镇)村(社)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大对规避招标、借牌挂靠、转包分包、偷工减料、不履行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逗硬责任追究。项目建设中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利益输送、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将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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