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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川眉工商彭听告字(2019)信004号

  • 索引号:00859437-6/2019-000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川眉工商彭听告字(2019)信004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1-29

彭山县公义镇农机管理服务站:

我局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之规定,于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5日间,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你企业。你企业未参加2016、2017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人民政府证实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企业已失联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18年11月27日实地检查照片1份,证明你企业未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名单,证明你企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如下处罚:吊销彭山县公义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营业执照。

因你企业法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28-37628195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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