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药用橡塑制品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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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之规定,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15日间,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5户企业。5户企业未参加2016、2017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5份,证明5户企业已失联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实地检查照片5份,证明5户企业未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名单,证明5户企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认为:5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拟给予5户企业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5户企业法人代表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28-37628195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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