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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食罚〔2019〕37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2019376

当事人:四川美时嘴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5676010187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梓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志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07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8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仁和街XXXXXXX单元X

20191115日,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191196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冷吃鸡”(商标:美时嘴+图案,规格型号:70/袋,生产日期:2019-09-10)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18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19-09-10批次的“冷吃鸡”待销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19910日因订单方式生产了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冷吃鸡”(商标:美时嘴+图案,规格型号:70/袋,生产日期:2019-09-1030件,每件50袋,在2019915日全部以100.00/件的价格售给了经销商。该批产品的成本价是85.00/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在食品待销库房内未发现有火爆鸡丁(型号规格:130/袋,生产日期:2018.11.02)的待销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19910日因订单方式生产了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冷吃鸡”(商标:美时嘴,规格型号:70/袋,生产日期:2019-09-1030件,每件50袋,在2019915日全部以100.00/件的价格全部销售。该批产品的成本价是85.00/件。该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共获利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美时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合法。

2.《检验报告》(No:SP191196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GC19440000596201031-GC1944000059620

104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GC1944000059620103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号:GC19440000596201038)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生产台账》、《送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货值金额及获利金额。

我局于20201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市监食听告〔2019376],当事人于202012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经我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诉申辩意见,对当事人降低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元整(¥90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玖万零肆佰伍拾元整(¥904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彭山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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