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4年11月22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动自行车销售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辆电动自行车的车身上充电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充电方式车载式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身上充电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充电方式车载式不一致,且该不一致的信息需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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