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眉山市彭山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4年9月4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有2辆电动自行车后座后靠背、充电方式、充电器生产企业和型号均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后座后靠背、充电方式、充电器的型号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标注的信息不一致,且该不一致的信息需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查办结果】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