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政府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

  • 索引号:353635431/2017-000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7-04-13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川卫办发〔2016〕29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区卫生计生局委托区卫监大队按照“办法”要求对在彭山区域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区卫生计生局进行指导和监督。

联系人:何晓军 张宇梅

联系电话:37623962

附件:川卫办发〔2016〕299号

附件【眉卫发〔2017〕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红头).pdf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