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川卫办发〔2016〕29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区卫生计生局委托区卫监大队按照“办法”要求对在彭山区域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区卫生计生局进行指导和监督。
联系人:何晓军 张宇梅
联系电话:37623962
附件:川卫办发〔2016〕299号
附件【眉卫发〔2017〕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红头).pdf】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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