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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的通知(眉彭民政〔2021〕16号)

  • 索引号:1495410037/mzj1/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mzj1
  • 名 称: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的通知(眉彭民政〔2021〕16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2-22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下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201231日前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及2020630日之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及要求

()年检内容

民非年检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社会团体年检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变化情况;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有关情况。

 (二)年检起止时间

2021312021531日止。

(三)年检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股(301室)

(四)年检要求

参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1 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我局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五)年检提交资料

 1. 2020年度工作总结和2021年度工作计划;

 2.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 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4.登记证书副本(证书过期或未及时更换的请带上正本);

 5.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社团及民非企业单位须携带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负责身份证复印件(理事会主要成员)及银行、印章备案手续;

 6.民非企业单位有执业和办学许可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执业和办学许可证副本;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六)年检资料下载

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电子版可在四川省民政厅网站及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或添加彭山区社会组织QQ交流群进行下载(亦可电话索取),参检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1.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2.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3. 眉山市彭山区社会组织QQ交流群:651966944

(七)其他说明

1.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亦可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年检。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2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2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凡逾期不依法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录入社会组织失信名单,同时对连续两年不依法参加年度检查的单位,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理。

四、年检结论运用

(一)对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今后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将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其承接更多的社会服务事项,促进有序健康发展。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停止活动;对1年未开展相关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依据条例,予以撤销登记。同时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按照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示或信用惩戒。

(三)对年检过程中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

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限制参与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举措,加大惩戒力度。

五、年检咨询电话

年检部门:社会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业务负责人: 刘立恒

咨询电话:028-37613321








                                        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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