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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50号)

  • 索引号:1495410037/qzfb/2024-0009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qzfb
  • 名 称:关于全面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眉彭府办函【2016】50号)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2-21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单位、部门: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推动全域绿色殡葬,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 【2012】211号)和《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行绿色殡葬的实施意见》(眉委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面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凡属于彭山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接受区民政局殡葬服务的火化后一律免除基本丧葬费。其中:在市外去世并就地火化的,承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乡镇申请免除基本丧葬费。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一)殡葬车接送至市殡仪馆运输费:500元。

(二)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

上述两项项目以外的费用由丧家自理,未超过标准的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不享受免除基本丧葬费的几种情况

(一)在眉山市范围内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免除项目。

(二)遗体火化后进行装棺二次葬、修建超面积墓位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免除项目。

(三)有其它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享受免除项目。

四、审批程序

(一)由丧家或逝者利害关系人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ロ簿、火化证、正式发票、银行卡复印件到逝者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申请办理。

(二)乡镇民政办审核后,填写《眉山市彭山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附件1)及《眉山市彭山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附件2)纸质和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汇总审查后,按半年报送区财政局核准核算,由区财政局按年结算将免除费用划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打卡发放到丧家。

五、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把好政策关和审核关,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区财政局要将基本丧葬费减免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根据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做好减免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和审批工作,做好免除对象资料受理、档案管理、汇总上报、费用支付等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2.眉山市彭山区免除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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