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可全部或者分阶段委托造价咨询服务。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承担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关注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以设计概算不突破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和结算不突破设计概算为原则对工程造价实施全方位控制,若发生偏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建议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在项目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根据委托和建设项目需要,针对建设项目的不同方案或者同一方案的不同建设标准,编制对应的投资估算,形成方案经济比选分析报告。
第九条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在编制或审核设计概算时,应比较并分析设计概算费用与对应的投资估算费用组成,提出相应的比较分析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将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分项费用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与预算项目,计算和分析整个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向委托人提供审核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在项目的实施阶段: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同价款支付申请。
(二)在参与询价与核价时,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相关执业标准及合同约定独立进行询价与核价工作,当遇到有分歧意见时,应在委托人和意见分歧单位或相关利益方共同参加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提出自己专业意见,拒绝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修改询价与核价结果要求。
(三)对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当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在确认前,对其可能引起的费用变化提出建议。
1.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审核遵循以下原则:(1)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2.工程索赔审核遵循以下原则:(1)审核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程序的有效性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2)审核索赔理由的真实性和正当性;(3)审核索赔资料的全面性和完整性;(4)审核索赔依据的关联性;(5)审核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审核完成后应签署审核意见或出具报告。
(四)对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每月编制动态管理报告。与项目参与方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应动态掌握影响项目工程造价变化的信息情况,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工程变更应及时做出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预测,并应将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
(五)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采用全面审核法,不得采用重点审核法、抽样审核法或类比审核法进行审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等相关方共同签署确认,并应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相关各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单独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选定的咨询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过程造价咨询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三条全过程造价咨询实行项目责任制。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全国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建立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全过程造价咨询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以下行为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直接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彭山市场,并扣诚信分,记录不良行为,通过网络、媒体公开信息。
(一)咨询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3.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4.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
5.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6.未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要求配备项目咨询机构人员的;
7.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8.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未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咨询单位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2.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未按要求编制全过程咨询服务规划、专项组织实施方案等咨询技术文件的;
4.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长期不在工程施工现场的。
第十五条编制预算控制价或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编制,原则上不能有偏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因漏项或计量等原因,累计超过3%的,扣减预算编制费20%;累计超过5%的,扣除预算编制费用30%,并移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法扣诚信分值,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第十六条审计误差超过3%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与审计局复核相比较),扣减相应服务机构30%的服务费;发现有重大过失或弄虚作假的,直接立案调查,按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罚,禁止3年在彭山市场开展业务,将相关处理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