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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砂石管理的七条措施》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1      信息来源:区砂管办

根据《眉山市彭山区砂石行业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范围内砂石的监督管理,规范砂石开采、生产和经营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我办草拟了《进一步加强砂石管理的七条措施》,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盛瑶

联系电话:028-37627121

电子邮箱:496305139@qq.com

附件:《进一步加强砂石管理的七条措施》

进一步加强砂石管理的七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范围内砂石的监督管理,规范砂石开采、生产和经营秩序,特制订如下七条措施:

第一条:我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均由区政府委托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定价收购,重点工程项目与区政府就矿产资源处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条:房地产项目、工矿企业项目、从事水产养殖和第三产业等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项目通过区规委会审查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项目情况及项目设计总平图函告区国土资源砂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砂管办”)和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二)区砂管办委托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汇同第三方有勘察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设计总平图和项目施工图对项目进行勘察测绘,锁定项目涉及的开挖范围、开挖深度和砂石的具体方量,并函告区砂管办。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每年初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供上一年度砂石的平均价格,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本年度砂石执行收费价格标准。

(四)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应按照勘察测绘锁定的砂石方量进行转运收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运砂石出项目范围,项目砂石收储完毕后,应将收储情况函告区砂管办。

(五)项目土石方作业结束后,区砂管办应联合区纪监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项目业主单位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勘察测绘机构对项目土石方作业按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施工图和实际开挖深度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未经报批,擅自超范围、超深度挖取砂石的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查处。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项目启动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函告区砂管办和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应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施工图组织有资质的勘察测绘机构核查该项目是否涉及砂石以及涉及砂石的具体方量,并函告区砂管办。

(二)项目涉及使用砂石的,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砂石使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

(三)区砂管办应根据该工程项目的砂石使用方案,核算是否涉及剩余砂石,如涉及剩余砂石,应由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收储,并按照第二条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政府投资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使用砂石有结余的,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使用砂石抵扣工程款。

第四条:加强砂石销售管理。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收储砂石后,原则上应生产加工后方可经营销售,提高公司实体化经营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得出售砂石原料。

第五条:加强砂石运输管理。彭山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转运砂石前,应将运输车辆牌照、运输路径、运输时间段报区砂管办备案,区砂管办应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加强对施工场地转运砂石的监管。

严禁夜间(夏季20:00-7:00,冬季19:00-7:00)运输砂石,因工程进度需要确需夜间转运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砂管办同意后方可运输。

第六条:规范建厂审批制度。因合法取得砂石资源或因重大项目需要新建砂石加工厂的,应由取得砂石资源的合法主体或项目方向区砂管办提出申请,区砂管办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眉山市彭山区砂石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眉彭府办函〔2017〕114号)第三章要求规范建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砂石加工点、筛选点。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挖取砂石,一经发现,按私挖盗采查处。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砂石开采,必须经过公开拍卖,并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

眉山市彭山区国土资源砂石管理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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